在上一篇中,筆者提到藉著二性能更深刻、豐富地反映 神的形象;而在本篇,筆者將進一步闡述,二性在關係上如何藉著愛的契合(愛情)去反映 神的形象,從而去解釋為何二性乃構成愛情的根基,為何愛情在二性的基礎上配得,也是展現了極大的尊榮!(參來十三4)

基於創世紀一27~28的記載,『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神就賜福給他們,又對他們說:「要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魚、空中的鳥,和地上各樣行動的活物。」』一般對神創造兩性的理解,是以28節的「生養眾多,遍滿地面,治理這地」來去理解,也就是兩性的被造與結合是為著生育繁衍的緣故,因此是一種功能論上的理解。誠然,生育是婚姻的一個重要原素,但以上的理解卻極容易令兩性與婚姻單單約化為功能上的,也因此令兩性與婚姻的價值受到限制與約化。因此,純以28節去理解27節 神對人並兩性的創造並不完全。正如筆者在上一篇所述,若先按27節「照著 祂的形象造男造女」去理解,則 神對男女兩性的創造,除為婚姻與生育的緣故外,乃是先是要人以一個男人、一個女人的身份去反映 神的形象。但甚麼是 神的形象(imago Dei)呢?一般而言, 神的形象有三種理解:一、功能論(Functional)上的,此種理解嘗試將 神的形象連結於創一26 神令人治理全地的命令,認為 神的形象就是人被創造的功能,即代表 神去治理全地;[1] 二、結構論(Structural)上的,此種理解自人禽之辨入手,認為人雖然與其他活物一樣皆為 神的創造物,但人之異於其他活物的地方即在於人具有 神的形象。因此, 神的形象亦必然地反映在某些惟獨人具有活物從缺的特徵,例如:理性;[2]三、關係論上(Relational)的,而此種理解的基礎正是建基於27節「照著 祂的形象造男造女」,相信在男女兩性的關係上能反映 神的形象。而筆者的觀點,則是以為人在反映 神的形象上具有三重性:第一重,作為一個人去反映 神的形象,此種反映是指人普遍地具有藉由遵行 神旨意去反映 神生命的能力(此種即為功能論與結構論的結合);第二重,即如筆者在上遍所述,藉由為男為女的身份去具體地(concretely)或特殊地(peculiarly)去反映 神的生命,從而窺見 神生命的無限豐富;而第三重則是藉由男女在關係上完美的契合去反映 神三而為一(Trinity)的形象。

由於前兩種人對 神形象的反映已於前文略述,因此本文將集中討論在人的身上的第三重神的形象,而在此討論之前,也許有必要先對三一神的作一淺易的析述,以便下文的討論:

一般信徒對於 神作為三而為一的 神──聖父、聖子、聖靈比較難以理解,尤其是「父」與「子」在語言上指向的一種先後次序上的衝突更加深了理解的難度。按「父」與「子」語言上的指向,「子」是由「父」而生,因此有「父」才有「子」,「子」是在「父」之後,若按如此的理解,則「聖父」與「聖子」又怎能等同呢?然而,此種理解卻可能忽略了「父」與「子」在語言上存有一種相互的指向性,即父的存在是指向子,而子的存在也是指向父。有父才有子,有子才有父,因為子未曾出生,父不能稱為父;但若沒有父,子也不能稱為子。因此,有父必然有子,有子也必然有父,父與子是不能分割的存在。而 聖靈在三一位格中的理解則是向來在父與子關係的基礎上, 聖靈可被理解為父與子之間的連結,以一個比喻可能較易理解:當一隊球隊上下一心時會有一種「精神」貫穿在眾隊員之間,這種「精神」既非隊員中的任何一人,卻是連結著眾人,也彷彿是眾人的代表。 聖靈正是父子緊密團契中的連結。無父,無子,也自然無團契。當父與子存在於緊密團契中,聖靈也於其時存在。

稍為了解 神三一的結構,若我們能發揮一點想像力,就不難理解為何在男女二性的契合上能將此三一結構反映出來。若我們仍記得上文提及的創1:27的NIV版本翻譯:So God created man in his own image, in the image of God he created him; male and female he created them。而和合本將創一27下譯作「……(神)乃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在這裡若我們將 神的形象作一關係論上的理解,即 神的形象乃 三一神完美的團契,那未 神「按著 祂的形象造男造女」也可理解作「按著 祂完美的團契形象造男造女」。也因此可如此解說:「 神造男造女乃是把他們造在一種完美的關係中以反映三一 神自身完美的關係。」若是如此,則我們必須去問,在男女的關係(契合上)如何能反映三一 神的關係呢?

事實上我們可以自創世紀二章中看出一些端倪。創世紀二章向來被視為另一個創造故事,但同時也可視為創世紀一章創造故事的一個互補。在創二18~25的記載中, 神說:「那人獨居不好,我要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然後,我們看見的是 神領各樣的活物進到那人的面前,任憑那人的命名。然而,創二20又重覆強調在這一切活物之中「那人沒有遇見配偶幫助他。」人是直到甚麼時候才找到她的那位「配偶」呢?──是一直到創二21~22, 神以那人的肋骨為原材料,為那人做了一個女人這時,那個人才說:「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稱她為‘女人’,因為是從男人身上取出來的。」(創二23)在這裡我們必須極其留意上下文,甚至當中一些微小的稱謂上的改變,如此我們才能正確地理解「女人作為男人配偶」的真正涵義。在創二18~25這一段中和合本譯作的「配偶」,在NIV、NASB版本中譯作‘helper’,KJV譯作‘help’,凡此種種翻譯皆予人一種「幫助」、「輔助」的感覺。但若考究這一段的上下文,則可見「女人」被造作為男人的配偶,其涵義是遠遠超於一般「輔助」、「幫助」、「額外的」一類理解。其理據在於 神先將各類活物帶至人面前,那人看見了各樣的活物,但那人終歸仍是沈默的──那人並沒有認可任何的活物為自己的「配偶」。於是, 神自那人身上取得「原料」創造出一個「??」來,並帶到那人面前。但我們在這裡必須留意, 神在這裡的創造並不重覆。因為當那人看見 神領一個新造的「??」來時,他並沒有說:「啊,這是另一個人!」 神也沒有說:「看,我又造了一個和你差不多的人。」在創二22~23那人震撼地命名這個新造物為「女人」,一個與那人相像,卻又是截然不同的創造來。換言之,女人不是男人的附屬品,女人乃是 神全新的創造女人作為 神全新的創造,配得成為那人──此刻因著女人的存在他已被稱作男人──的配偶!她是那個終於令那人打破沈默,說:「看,我找到了!我的配偶!」的存在。她出現在那人面前,自她身上那人發現自己(是),可是也自她身上發現與自己的不同(與我不一樣的人)。因為女人的存在,那人確認了自己是男人,惟獨這樣與自己相像又與自己有所不同的存在才配得成為那人的配偶──若是一個全然一樣的人,不過是自己的覆制品;若與自己全然不同,那不可能成為我的同伴。因此,惟獨女人作為那人的配偶,這叫女人是何等地榮耀!

此外,若我們按以上的意義去理解「配偶」,則其內涵遠遠超於往常所理解的「幫助」,更是人性的補充。那人是在女人存在後才對自己有真確的、完全的體認──當女人存在的一刻他才發現他不僅是一個人,更是一個男人。而在這裡,我們發現男女的關係上竟驚人地存在著與三一神中父子關係相似的的交互指涉性。有女人才能了解何謂男人,有男人才分辨出那是女人,男人與女人均是交互指涉,而當二者的團契(愛)達致最緊密──全人的結合就孕育出遺傳於二者,卻又與二者有別的下一代。嬰兒作為存在於二者間最深、最高之愛之結晶,不正與 聖靈存在於父子的緊密團契中相像嗎?由此看來,則二性在愛的關係中實實在在地反映了三一 神的團契關係,藉由二者的契合反映了 神三而為一的形象了!

下篇預告:

兩性篇完結,正式進入戀愛篇!作為戀愛篇的首篇,下篇將震撼地述說戀愛的第一誡──基督徒戀愛的第一誡竟不是信與不信不能同負一軛?!









[1] Bruce A. Ware, “Male and Female Complementarity and the Image of God,” Journal for Biblical Manhood and Womanhood 7/1 (Spring 2002), p.16.



[2] Ibid.,p.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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