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我比這些更深嗎  

愛祢,不該愛你?

記得不久前在Facebook我寫道我很愛(聽)某位歌手(的歌),然後就有網友問我愛某位歌手多點還是愛耶穌多點。我並沒有輕易回答這道問題,結果就是花了我不少時間去回應。我向一些相熟的朋友訴苦,他們說:你簡單回答不就好了?但是我想指出,這道問題看似簡單,卻很難回答,因為不論我答「是」與「否」均會把我放進一個兩難的境地:若我答「否」,顯明地我就要被人說我「不屬靈」了(別人的標籤我向來不太在意,但如耶穌一樣,我不太喜歡這種被人放進陷阱中的感覺);若我答「是」(應該可以很簡單地止住了討論),但又會顯出我的愚昧,甚或侮辱了 上帝。為何這樣的問題我不能簡單地回答「是」?事實上若把該網友所問問題中的邏輯置換在以下的例子中,就可以簡單地看出一些端倪:

例一:

我愛我媽媽。──你愛你媽媽多些還是愛耶穌多些?(問題還成立)

例二:

我愛小狗。──你愛小狗多些還是愛耶穌多些?(……好像還成立)

例三:

我愛吃蔬菜。──你愛吃蔬菜多些還是愛耶穌多些?(……開始有點怪了)

例四:

我愛整潔。──你愛整潔多些還是愛耶穌多些?(……更怪了)

例五:

我愛綠色。──你愛綠色多些還是愛耶穌多些?(……不是吧,真的可以比較嗎?)

例六:

我愛去乾淨的廁所。──你愛去乾淨的廁所多些還是愛耶穌多些?(……你竟敢將廁所和耶穌比較?)

 

網友的問題有以下的邏輯:

前提一:聖經告訴我們應該愛耶穌超過一切

前提二:若你愛別的超過耶穌就沒有遵從聖經的吩咐,就不屬靈

(在這裡前提二應已是另一結論,但太煩複,在此略過)

前提三:William愛某歌手超過耶穌/William愛耶穌超過某歌手

結論:William沒有遵從聖經的吩咐(不屬靈)/William遵從聖經的吩咐(屬靈)

 

由於是演譯論證,因此若前提為真,則邏輯上結論必然是真,不可能被推翻。但問題就出在前提一和二上,我們是否可以接受這樣的前提呢?為此,我嘗試運用多個類比論證來指出前提一和二「聖經告訴我們應該愛耶穌超過一切,否則……」未必能完全接受,至少有待商榷。

 

因此,我在這裡嘗試回應的不僅是一位網友的問題,而是一個我認為常見於我們信仰中的觀念──「愛耶穌當超過一切」,但卻是在沒有清晰定義下便作出了口號式的濫用,而這種濫用亦容易帶來信徒在實質生活上或靈性上的問題。

 

也愛你

若熟悉聖經的朋友看到這裡,大抵會感到一種兩難。首先,聖經不少經文確實能歸納出「神是我們獨一的所愛」這一結論[1];但另一邊廂若看了我所舉的六個例子,想必不少朋友也會發現到「愛耶穌當超過一切」這個信念的應用應該有其限制,至少我們不會拿「愛乾淨的廁所」和「愛耶穌」去作比較。由此可以肯定的一點就是,我們常說的「愛」是有歧義的,而當中的歧義導致了以上問題的出現。因此有必要在這裡對「愛」作出區分,甚或較仔細的定義,至少這能讓我們明白「愛主超過一切」這一信念的實際內涵和應用應是如何。

 

首先,我必須要指出,上文所舉的六個例子我是刻意運用了「愛」的歧義──欣悅的愛(Love of appreciation)來混淆需要的愛(Love of desire)的,而當中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為了要駁倒網友提出的邏輯的前設,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指出區分愛的需要。我之所以說若「愛耶穌當超過一切」在沒清晰定義下便作口號式的濫用會產生問題,並非無故的。因為這種觀念並沒有將愛作出恰當而仔細的區分,卻是將愛排列,並為這些排列賦予相應的價值。以這種觀念去理解「愛耶穌當超過一切」,信徒的生命應會是這樣(按重要性排列): 1. 愛神 2. 讀經 3. 祈禱 4. 閱屬靈書 5. 屬靈操練 6. 傳福音……。若以以上觀念去實踐「愛耶穌當超過一切」,應該24小時都只有讀經祈禱靈修的生活,信徒何來時間看報紙(因為重要性低)、做運動(因為操練敬虔比愛神更有益處)呢……也就是說若持以上「愛神觀」(姑且簡稱之)的人,基本上若不能作到如此,則應長期處於罪疚感之中,因為你並沒有作最重要的事,而是把24小時中的大部份時間都拿去作與此不相干之事。(你也可以辯說,沒辦法,我要去上班……那你是愛工作多過愛神了?你不相信神會供應?)雖然我舉的例子有點誇張,但在這種「愛神觀」下的信徒實際生活上確是很容易產生罪疚感,覺得沒有把最多的時間放在讀經祈禱等一等一重要之事上(或是沒有作到所謂的與「愛神」相關的行為而感罪疚)。

 

所以,我想在這裡指出,這種「愛神觀」反而與聖經所論述的愛神觀相距甚遠,持這種「愛神觀」的人反倒有一種危險性,就是陷入使徒在新約書信中、教父在教會初期所反對的諾斯底主義之中,將屬靈和屬世過度二分,以為屬靈的事比屬世的事更有價值(因為這種理解下的愛是一種排列)。

 

與此相反,我認為聖經的愛神觀不是嘗試對愛作出排列,反是如我所說對愛作出區分,並正正是在有所區分之下才得出「愛神應高於一切」的結論。聖經中指出人作為被造之物,我們的存在完全依於那位自有永有者。[2] 貧窮──缺乏是我們生命的本質,正是因我們被 祂所造,也因此只有依於 祂才能存在。我們對 祂的愛的需要是永遠的──因為我們被造的本質決定了我們永遠都是不能自足,且是缺乏的;亦因此如,我們對 神的愛的渴求是一種永遠的「需要的愛」,惟有不斷轉向祂,被祂滿足,才能止息我們生命的永恆飢渴。在這種理解下說我們「當愛神高於一切」是恰當的,因為對 神永遠的愛的需要不能被其他「欣悅的愛」所取代。若說「需要的愛」(Love of desire)是止於滿足渴求,那末「欣悅的愛」(Love of appreciation)就是自足的,它帶給你的欣悅並不在於它能滿足你的甚麼渴求,而在它的存在本身所能帶給你的快樂。舉個例子,你愛喝點紅酒。你並不口渴,你不需要它來滿足你生命的渴求,但你嗅一嗅它的酒香,細看一下它的色澤,再品嚐一下它的味道,如此你便心滿意足。這就是「欣悅的愛」。然而,「欣悅的愛」走至極端也可變為「需要的愛」,你喝紅酒過份結果成癮,若一天不碰酒精你便心神不靈,難以過活。由此酒就成了你每天的需要,而不是以往那種它的存在(即便你沒有相應的需要)便能帶給你快樂。我之所以說對愛作出區分是重要的,正是如此。我認為聖經正是要指出惟獨 神的愛是我們永恆的「需要的愛」,而切不能讓任何 祂所賜予,本可帶給我們快樂的「欣悅的愛」演變成「需要的愛」,從而讓我們不能察覺生命中真正的需要── 神。在這種區分下討論愛,就不是著重愛的優次,而是著重愛的終極性問題──惟獨一種愛是不可被取代,是我們本源的需要。這種對愛的區分和理解不僅能讓我們明白「 神是我們獨一的主」,因此要「盡心、盡性、盡意、盡力去愛 祂」;也能肯定 祂所賜予我們這個美好的、值得我們欣賞和肯定的世界,不致陷入二元論的危險當中。

 

結語--不可少的只有一件

若我們能對愛作出區分,我們便能擺脫將愛排優次,而不斷去問愛去乾淨的廁所多一點或是耶穌多一點的困擾(不用再將生命各樣的一切逐個去排序,否認它們的價值);也不需要為到今天只靈修了半小時而工作了十小時而感到罪疚。──因為我們能坦然的說我們愛聽歌的同時,我們也能愛 神;我們在工作的同時也能讓心安伏在耶穌的腳前,只要我們深深明白到(並恆常操練)──「那不可少的只有一件。」



[1]如常說的「聽啊,神是我們獨一的主」──Shema;福音書中耶穌教導門徒愛父母的愛不能勝過對祂的愛;使徒書信如約翰一書指出愛父和愛世界的心不能並存等……。

[2] 如徒十七28上:「我們生活、動作、存留都在乎祂」;羅十一36「萬有都是本於祂」;西一16「因為萬有都是靠祂造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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